22年前公证笔录放弃继承权现反悔求偿

2020年1月3日13:06:21 Comment

22年前公证笔录放弃继承权现反悔求偿 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过诉讼时效 判决驳回请求

 

22年前,李阿公去世后分家析产,女儿李梅在与兄弟姐妹协商后放弃了遗产继承权,然而22年后,李梅又反悔了当年的决定,诉至法院要求弟弟按照遗产4.45%的份额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其他所有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李阿公与秦阿婆育有四个儿女,上海市周家嘴路上的某处房屋是老两口共有的私房。李阿公去世后,秦阿婆找来儿女们协商遗产继承,之后一致决定李阿公的产权份额由秦阿婆和李杰、李凯兄弟俩继承,李梅姐妹放弃继承。1996年,为了避免纠纷,秦阿婆和四个儿女去虹口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李梅姐妹两人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中称:“我俩放弃继承权,已填了弃权声明书,由母亲、兄弟共同继承。”随后,由李杰代李梅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

 

不久,秦阿婆将自己在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赠与弟弟李凯,并且办理了赠与公证。同年,李凯又以李杰的名义购置了飞虹路上的某房屋,以此作为交换,置换了李杰在周家嘴路房屋中的继承份额。至此,李凯取得了周家嘴路房屋的全部产权,并在该处成立了自己的贸易公司。

转眼22年过去,周家嘴路房屋也早已动迁,这时李梅却几次与弟弟李凯协商要求赔偿遗产份额损失,均无果。

于是李梅将李凯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产4.45%的份额赔偿自己的损失。李梅诉称,当年是李凯背着兄弟姐妹,制作虚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和公证文书,将父母遗产占为己有,而李梅自己并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对此,李凯和他的公司方辩称,父亲去世后,遗产是协商一致后处置的,当初是李梅放弃了继承,李杰的继承份额已用其他房产作了交换,而母亲的产权份额赠与了李凯,此外在2009年母亲起诉李凯的诉讼中,李凯以60万元买断了母亲的动迁利益。如今父亲过世多年,周家嘴路房屋已在1999年动迁,原告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赔偿。

审理中,应李梅的申请,法庭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的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非李梅本人所签。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梅当年是否真实放弃继承权。

首先,虽然放弃继承声明书中李梅的签名是李杰代签的,但根据李梅在公证笔录中的表示,说明其对李杰的代签行为是认可的。

其次,2009年秦阿婆起诉李凯的诉讼中有关继承的陈述部分,亦证明父亲去世后,秦阿婆和四个子女对继承父亲的遗产达成了协议:李梅姐妹二人放弃继承,遗产由秦阿婆和兄弟俩共同继承。

此外,如果李梅未放弃继承,按照一般常理,1999年该房屋动迁时,李梅就应当主张动迁利益。2009年李梅明知母亲向李凯提起诉讼,主张动迁利益,李梅本人却未提出主张,可见李梅也确认自己对房屋没有权利。现李梅仅凭其未在放弃继承声明书中亲笔签名,主张其未放弃继承权,要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了李梅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实践中,有两种放弃继承的方式较为常见,一是公证处公证,二是当面向法官表示并在笔录中明确记名。本案中,父亲的遗产由妻子和两个儿子继承,两个女儿放弃继承,并且一起到公证处公证。虽然公证处中李梅的签字系其兄代签,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在房屋动迁后近二十年,各方均相安无事,可见该放弃继承是真实有效的。(以上人物均系化名)【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案例编写:上海虹口法院 姜叶萌 吴远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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